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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嚴厲反墮胎法,懷孕6週禁墮胎,
人人可舉報勝訴還能賺27萬,女性的生育權在哪裡?
德州極具爭議性的《德州心跳法案》9月1日生效,主張懷孕6周以上的女性,除非有緊急醫療狀況,否則禁止墮胎,是全美最嚴厲的反墮胎法。而且任何人都可以舉報「非法墮胎行為」,對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。
被不少民眾砲轟,這條法案把德州打回40多年前的原始時代,女性生育權倒退嚕。
羅訴韋德案,又譯為露對威德案,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,對於婦女墮胎的問題,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,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。
此外最高法院對墮胎權的限制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,並提出「三階段標準」。
最高法院的判決至今仍受到美國的社會爭議,部分反墮胎團體一直爭取推翻判決,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士則要求維持最高法院的判決。判決後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,惟限制不一。
美國的墮胎法律爭議,長年以來都圍繞在反墮胎的「命權派」(Pro-Life)與支持懷孕者本人選擇意志的「選擇派」(Pro-Choice)的對決。雙方主要的鬥爭焦點,主要在於:
「女性懷孕之後,體內的小孩何時能被認定為『有法律地位的生命』?」
以教會運動為主的「命權派」認為,人類從有心跳開始即有生命,因此超過一定時間——也就是懷孕6星期後——的人工流產手術,即等同於「殺嬰」;
但主張女性身體與意志主權的「選擇派」則認為,就算是懷孕狀態也必須優先保障孕婦的絕對人權,因為女性並不是必須為胎兒服務的生產工具。
相關訴訟爭議,一直到1973年歷史性的〈羅訴韋德案〉做出判決時,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提出了沿用至今的3階段標準,並以「胎兒能否獨立存活於母體之外」為判斷標準,以此來受權或限制人工流產手術的適用時機。
在基礎的認定中,「胚胎」會在懷孕8周後才會發育成具備存活功能的「胎兒」;但在懷孕12周之前,無論是胚胎還是胎兒,都沒有辦法獨立存活與母體之外,因此在此階段法律上,懷孕婦女應有絕對的身體自主權。但到了懷孕24周以後,胎兒就已經成為了人類,此時各級政府可視需求限制施行墮胎,以保障胎兒生命權。
然而在12~24周之間的模糊地帶,一直是過去50年來美國墮胎與反墮胎對抗的角力焦點。一直到最近10年之間,變得更為積極猛攻的美國保守命權派,才先後採取了各種爭議的〈心跳法案〉,希望藉此重新觸發最高法院的釋憲訴訟,藉機推翻〈羅訴韋德案〉的限制。